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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每年4月21日至27日为我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第八条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内野生动物资源每五年调查一次,每十年普查一次,并建立健全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本省内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猎区、禁渔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禁猎区、禁渔区和禁猎期、禁渔期应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附近有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救护措施。
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对已死亡的野生动物,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基金的具体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为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确需采取必要措施时,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鹦鹉案”如何推动司法解释修订?
2018年3月,深圳中院对鹦鹉案做出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已被羁押近2年的王鹏,5月17日便已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不过,7月9日,王鹏前往深圳中院提交申诉状。
与此同时,近日,该案的辩护律师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要求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全国人大法工委日前回复称,最高法已经复函,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
何谓“从宽立场”,是对人工繁育的动物不予承认,还是数量上予以放宽,尚不得而知。但是有争议的个案判决,通过立法机关,倒逼司法解释改变,让判决更贴近正义,这本身就很值得关注。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伯尔曼曾有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也是任何一名学法之人迈入“法之门前”的必修课,即心中必须怀有对法律的尊重、敬畏乃至信仰。但是这种情怀具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被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信仰法律并不等于承认“恶法亦法”。
就以深圳鹦鹉案为例,如果机械执行法律和相关司法标准,被告人王鹏的行为无疑构成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且由于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较多,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但无论是从一审法院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还是二审法院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的结果来看,法官还是注意到了将法律规定适用到该案件中的不妥当之处——能够自养的动物还能否算得上是“濒危”“野生”动物?
问题自然指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
考虑到我国目前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和成文法典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性解释,本是司法弥补立法漏洞的一剂良药,运用得好,将是立法效果和司法效果的双赢。
但遗憾的是,上述解释第1条就规定,人工驯养繁殖的濒危物种也属于刑法第341条保护的对象,显然是对“濒危野生动物”这一概念的扩张理解,明显违背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这一概念的一般性认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值得欣慰的是,透过“深圳鹦鹉案”,经多位法学学者、法律工作者的呼吁,司法机关已经回应将修改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期待以后类似的案件能够避免出现这种因为法律规定的瑕疵,却由社会公众承担相应代价的吊诡现象。这也许可以看作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付出的一种代价,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尽量减小甚至杜绝这种“偶发性”的代价。
事实上,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尚低两级,“驯养繁育”与“野生”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司法解释把“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区别对待,不仅可以避免司法打击面过大,也更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等国际协议精神,以及国际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时代潮流。
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适用者和执行者,不应该成为只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司法工具”,而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多的能动性,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职业道德,以及对普通民众立场的认知,对法律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释。
通过“深圳鹦鹉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规则可以发现,司法活动除了可解决纠纷,还能为国家和社会确立新的行为规则。现代社会的司法过程为了应对不断紧张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必须强调制度性的司法预防。司法活动不仅要面对已经出现的纠纷,更要面对未来的隐患,在现实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发现并尽力弥补立法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这就对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处在庭审一线的法官提出了有关专业知识、职业素养以及民众认知等多个层面上的更高要求。
如今,是网络和自媒体高度发达的社会,那些存在法律适用疑难、关涉情、理、法之争的案件,都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近年来的河南辉县“大学生掏鸟案”、卢氏县“农民采兰草案”、内蒙古“农民卖玉米案”、天津“大妈摆气枪摊案”等都是这样的典型。而对于舆论的发酵,法官们已习以为常,不再存在屈从舆论的审判,舆情沸腾反而会督促他们恪尽职守、正确适用法律,给出尽可能科学合理的答案。而其中,如何让立法者、司法者对法律做出的解释不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违背,将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来源:澎湃新闻网
疫情期间针对销售野生动物有何规定?
我们都知道,此次疫情的源头指向野生动物的交易与食用,从而导致公众对于野生动物该不该食用,哪些可以食用的问题争议较大。
因此,有课题组建议,将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借鉴国际公约的名录做法,公布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录,将地方保护的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传统的“三有”动物,以及那些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则可以考虑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但严禁食用,将可食用野味等同于肉类食品予以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确实也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随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意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人,将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人,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此次的新冠病毒,与环境的破坏和野生动物的捕杀都有着一定的关系,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一点,在今后尽可能多的爱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减少此类新生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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